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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雇法律

马来西亚-强迫辞职是否等于“不正当解雇”?

“解雇”是指雇主终止工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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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如果工人因不当行为而被停职或因选择辞职,则不被视为解雇。

发生这种情况时,将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给雇员一个通知期,或者,对于《 1955年就业法》(“ EA 1955”)管辖范围内的雇员,则规定一个法定的通知期(见《雇佣法案》第5段) 本文)。

但是,如果情况允许立即解雇,例如因严重不当行为,则雇主不必定期通知雇员。

解雇的正当理由

基本上,雇主必须证明有正当的解雇理由,或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行动。

导致解雇的常见原因包括不当行为,业绩不佳,裁员,还再试用期阶段的员工,甚至因退休而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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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雇主都必须解雇的事项保持一致的制度。 因此,建议制定解雇程序,以确保公司所有员工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公平和一贯的对待。

即使是对于兼职或合约雇员,也应该像全职或长期雇员那样对待他们。

不公正和建设性的解雇

尽管允许雇主解雇雇员,但是如果雇主不公正地解雇雇员,则可以对解雇提出质疑。

如果雇主没有充分的理由解雇雇员,或者不遵循公司的正式纪律或解雇程序,则解雇可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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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性的解雇是指由于雇主的行为而被迫违反自己的意愿而辞职的雇员。 这通常是由于雇主在一个严重事件或一系列严重事件(如无故降职)中违反合同而导致的。

要确定您的解雇是否不公平,您需要寻求法律建议,以找出:-

  1. 您的“就业状态”是什么-您的权利取决于此,通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证明; 和
  2. 依法解雇的理由是否不公平

但是这必须迅速完成,因为员工从解雇之日起只有60天时间能开始采取不公正和建设性的解雇行动,首先是在马来西亚劳资关系部。

如果您遭到不公正或建设性的解雇,该怎么办?

无理解雇员工
无理解雇员工

基本上,如果雇员认为自己被不公正地解雇,他可以书面形式向马来西亚劳资关系部劳资关系总干事(DGIR)提出申述,以恢复其先前的工作。

根据《 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177号法)(“ IRA”)第20(1)条的规定,“恢复原状”是一项特殊的补救措施,也占了马来西亚工业法院的大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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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距离该工人被解雇的工作地点最近的DGIR办公室(此处)提交申诉。

必须在员工解雇之日起60天内提交。 但是,如果雇员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雇,则可以在该通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提出陈述,但不得迟于通知到期后的60天之内。

收到申述后,DGIR将与双方会面进行调解。 在此过程中,不允许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场。 DGIR随后将通知人力资源部部长,如果他认为合适,则将其交由工业法院裁决。

工业法院

法院将基于公平,良心和实质性优点来行事

作为IRA设立的法庭,工业法院是根据IRA第30条获得管辖权的,即一旦将该代表提交给工业法院,则工业法院将基于公平,良心和实质性优点来行事。 该案例不考虑太多的技术性和法律形式。

如果雇员胜诉,仲裁庭应给予以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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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命令雇员复职(注:如果法院在审判期间认为不宜恢复职称,则法院能够以代替恢复职等判给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通常取决于雇员的服务年限和工资) ; 和

(b)命令雇主支付拖欠工资(注意:从解雇之日起至法院开庭最后一天为止的拖欠工资的计算,最长为24个月,而处于试用期的雇员,最长为12个月。 个月)。

如果任何一方败诉,他们可以在作出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申请。

在没有申请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裁决被认为是最终裁决。

并且,任何金钱裁决都可以作为高等法院或特别法庭的判决执行。

结论

必须强调的是,《IRA》中所包含的法律旨在促进和维持产业和谐,并平衡雇主与利润最大化的需求以及雇员对保护生计和权属权利的需求。 因此,谨慎的做法是,有关各方应尽一切努力相互协商解决任何分歧。

归根结底,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于任何公司或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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